Riki / 103年碩士在職專班
91.08.21 91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初訂 96.06.15 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 100.11.23 100學年度第三次農經系務諮議委員會再修訂 102.11.15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104.09.18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105.06.17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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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法源) | 本法依據學位授與法、國立臺灣大學學則、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等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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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學位授與規定)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在職專班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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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指導教授)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於第四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得選定共同指導教授一人。 研修計畫由指導教授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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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指導教授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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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修課規定) |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如下: | |
一、 | 每學期修習學分之上限為十學分。 | |
二、 | 除畢業論文外,至少須修畢二十八個學分;其中除必修科目(如附件)十四學分外,亦須修習本所開授之選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 | |
三、 | 每學年分三學期授課(暑期、上學期、下學期),畢業前至少修業六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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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學位考試) | 修業逾五個學期(含)以上,方得申請學位考試。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經指導教授及司考委員會同意,報校核備,校長遴聘之。 | |
考試方式以口試進行。學位考試成績,以B-(或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並以出席委員評定成績平均決定之。 | ||
口試以兩次為限,未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即令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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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修業年限) | 依本校規定碩士班修業年限最長為四年,超過最長年限而無法畢業者,即令退學。但以在職進修身分錄取之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最高以二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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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未盡事項) | 本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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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施行) |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自公布日施行。 |
附件 碩士在職專班開課及選課相關規定
1. 除學位論文外,畢業前需至少修業六學期,並修畢28學分。每學期修課以十學分為上限。必修課程共14學分,並依學校規定於口試當學期選修碩士論文(0學分,必修課)
必 修 課 程 |
第一學期(暑期班) | 第二學期(秋季班) | 第三學期(春季班) |
個體經濟學(3學分) |
總體經濟學(3學分) 專題討論一(1學分) |
研究方法(3學分) 專題討論二(1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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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學期(暑期班) | 第五學期(秋季班) | 第六學期(春季班) | |
論文寫作(1學分) | 專題研究一(1學分) | 專題研究二(1學分) |
2. 選修課程原則上固定於每年之暑期班、秋季班(上學期)或春季班(下學期)開授,但得視學生選修情形及老師授課意願彈性調整。不同年級之學生得視其需要於不同學期彈性選擇選修之課程。各學期選修課程規劃如下表:
選 修 課 程 |
暑期班 | 秋季班 | 春季班 |
績效評估(3) 森林生物多樣性(3) 產業經濟學與公平交易法(3) 財務管理與農業金融專論(3) 應用計量經濟學(3) |
農業政策(3) 農產貿易與國際行銷(3) 自然資源政策(3) 林業實務(3) 中國大陸農業發展與兩岸農業關係(3) |
行銷管理(3) 農企業管理專論與實務(3) 休閒農業理論與實務(3) 土地經濟與土地政策(3) 保育生態與環境教育(3) |
註:本表為規劃選修課程,得視學生選修情形及老師授課意願彈性調整。()內為學分數。
3. 每學期開授課時間以每隔一週(單數週)之週六及週日為原則,但暑期班(第一及第四學期)則每週六及週日連續上課。
4. 每門選修課程之選修人數需達十名(含)以上,鐘點費隨選修人數之高低調整(給付標準依校方規定)。
5. “專題討論一”及“專題討論二”原則上由系主任開授,並安排專業人士講演;“專題討論一”優先安排系上各位老師進行講演。“專題研究一”及“專題研究二”為論文學分,由各指導教授安排上課與討論時間。
6. 除專題討論課程外,其他每門課程安排專業人士演講以1次為限(每次以3小時計),校外參訪以2次為限,參訪經費申請每學期以1次為限,並於參訪兩週前向系上提出申請。
7. 為鼓勵系上同仁參與開課,每位老師每學期以開授一門課程為原則(不包括論文寫作、專題討論及專題研究)。
8. 性質類似之相關課程,宜協調整合成一門課程;若同一課程有一位以上教師有授課意願,宜彼此協調,共同或輪流開授,且開授課程較少之老師有優先授課權。
9. 每位老師每屆在職專班指導學生以不超過五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