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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ki / 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生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暨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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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10 82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初訂
85.09.12 85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86.04.25 85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訂
100.01.21 99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100.03.21 本院第231次院務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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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發揮本系特色,達成教育目標,依「國立臺灣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系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本系所在本校支薪之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兩名(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各推乙名)組成,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若干人,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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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聯署,召開臨時會議。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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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議。有關事宜的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通過。 |
五、 | 會之職責如下: (一) 規劃及審議系、所、學位學程,必、選修課程內容及課程結構。 (二) 依規定審議系、所、學位學程,學期課程之開設及異動。 (三) 其他與系、所、學位學程,課程或教學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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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