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iki / 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及修業辦法檢討修正案
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及修業辦法檢討修正案 |
|||||||||||||
1. 除學位論文外,畢業前需至少修業六學期,並修畢28學分。每學期修課以十學分為上限。必修課程共16學分,課程與學期規劃如下表: | |||||||||||||
|
|||||||||||||
|
|||||||||||||
3. 每學期開授課時間以每隔一週(單數週)之週六及週日為原則,但暑期班(第一及第四學期)則每週六及週日連續上課。 |
|||||||||||||
4. 每門選修課程之選修人數需達十名(含)以上,鐘點費隨選修人數之高低調整(給付標準依校方規定)。 |
|||||||||||||
5. “專題討論一”及“專題討論二”原則上由系主任開授,並安排專業人士講演;“專題討論一”優先安排系上各位老師進行講演。“專題研究一”及“專題研究二”為論文學分,由各指導教授安排上課與討論時間。 |
|||||||||||||
6. 除專題討論課程外,其他每門課程安排專業人士演講及校外參訪以各不超過兩次為原則,且應於開學前事先規劃,並於上課兩週前向系上提出申請。 7. 為鼓勵系上同仁參與開課,每位老師每學期以開授一門課程為原則(不包括論文寫作、專題討論及專題研究)。 8. 性質類似之相關課程,宜協調整合成一門課程;若同一課程有一位以上教師有授課意願,宜彼此協調,共同或輪流開授,且開授課程較少之老師有優先授課權。 9. 學生須於第四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得選定共同指導教授一人。 10. 每位老師每屆在職專班指導學生以不超過五位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