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iki /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95學年度之前入學
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76.10.23 初訂 81.06.24 修訂 85.12.06 85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 87.06.25 修訂 87.11.27 87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88.01.08 87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91.08.21 91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91.10.25 91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95.09.22 95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97.09.19 97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再修訂 100.11.23 100學年度第三次農經系務諮議委員會議再修訂 |
|||
第一條(法源) | 本法依據學位授與法、國立臺灣大學學則、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等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學位授予規定) | 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 ||
第三條(指導教授) | 碩士班研究生須於第二學期註冊前選定指導教授,並得選定共同指導教授一人。 研修計畫由指導教授核定之。 |
||
更換指導教授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四條(修課規定) | 除畢業論文外,至少須修畢二十八個學分;其中除基礎必修科目外,須至少修畢三門本所規劃之專業學門之必選科目(詳細修習科目及學分數如附件)。 | ||
第五條(學位考試)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並由所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報校核備,校長遴聘之。 | ||
考試方式以口試進行。學位考試成績,以B-(或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並以出席委員評定成績平均決定之。 | |||
口試以兩次為限,未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即令退學。 | |||
第六條(修業年限) | 依本校規定碩士班修業年限最長為四年,超過最長年限而無法畢業者,即令退學。 | ||
第七條(未盡事項) | 本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施行) |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自公布日施行。 |
附件 碩士班修課規定 | |||
一、基礎必修科目 |
|||
類 別 | 修習學期 | 學分數 | |
1.經濟理論 |
|||
627 M1650 個體經濟理論一 | 一上 | 3 | |
627 M1660 個體經濟理論二 | 一下 | 3 | |
627 M1670 總體經濟理論 | 一下 | 3 | |
2.數量與研究方法論 | |||
627 M2240 應用計量經濟學 | 一上 | 3 | |
627 M4770 研究方法論 | 一下 | 3 | |
3.專題討論 | |||
627 M0050 專題演講一 | 一上 | 0 | |
627 M0030 專題討論一 | 一下 | 1 | |
627 M0040 專題討論二 | 二上 | 1 | |
總 計 17學分
|
二、專業學門必選科目 | |
本所規劃之4個專業學門,如下: | |
(一) | 政策、制度與法規(Policies, Institutions, Regulations and Legislations) |
(二) | 運銷、貿易與消費(Marketing, Trade, and Consumption) |
(三) | 生產與管理經濟(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Economics) |
(四) | 資源與環境經濟(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Economics) |